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忠良与刘显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良,刘显宇,赫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崔忠良,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显宇,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赫跃武,现住巴林左旗。崔忠良与刘显宇、赫跃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6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显宇、赫���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忠良向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赫跃武、刘显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显宇、赫跃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忠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显宇、赫跃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忠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