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黄晨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黄晨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晨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54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被执行人张井月款项23500元到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无法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黄晨艺车辆下落不明,故目前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 明 忠执行员 江 尧 军执行员 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真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