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冯富、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冯富,李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859号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大地农贸市场内。负责人刘轩珲。委托代理人吴朋,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资阳市雁江区南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富,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建,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斌宏森资阳公司)与被告冯富、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朋、张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富、李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诉称,二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起自愿共同租赁原告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大地农贸市场内06号门市,面积46.5m2,至2019年10月30日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860元,实行年度支付租金制,第一次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以后再应交下一次租金前30天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市场管理费按门市每平方米每月1元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数额1%收取,逾期十天者,甲方有权收回门市,不退还保证金55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1、判决原告与二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一周内退还门市,支付2016年门市租赁费22320元,市场管理费558元,违约金20590元,共计434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马富、李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原告(甲方)与二被告(乙方)签订《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农贸市场门市(摊位)租赁合同书》,载明:“……就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大地农贸市场租赁门市、摊位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场地、价格、期限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市场06号门市,面积46.5m2,租赁价格40元/m2/月……租期伍年,即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第二条租金,租金共1860元,实行年度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第一次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以后在应交下一次租金前30天交纳下一次租金。……第三条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交纳门市保证金5580元人民币,摊位保证金/元人民币。……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照年租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管理等费用的。……第八条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等费用的,逾期交纳者,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数额1%的违约金;逾期十天者,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不退还押金,依约收取违约金。……甲方(盖章)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乙方法定代表人:冯富签名捺手印李建签名捺手印2014.10.21”。二被告从2015年11月起至今未交租金、市场管理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3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如请求目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门市(摊位)租赁合同书、公告、电话通知记录等载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1日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与被告冯富、李建签订的《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大地农贸市场06号门市与被告冯富、李建,被告冯富、李建也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交纳租金、市场管理费。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之一为解除合同,故被告冯富、李建拖欠租金、市场管理费期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冯富、李建拖欠租金为1860元/月×(4+21/30)月=8742元,被告冯富、李建拖欠市场管理费为46.5元/月×(4+21/30)月=219元。违约金的功能主要为弥补损失,原告斌宏森资阳公司损失为被告冯富、李建拖欠租金、市场管理费的资金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冯富、李建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农贸市场门市(摊位)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冯富、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退租赁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大地农贸市场06号门市;三、被告冯富、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租金8742元,市场管理费219元,违约金(以8961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原告成都斌宏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352元,由被告冯富、李建负担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