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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寇瑞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瑞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寇瑞平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寇瑞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