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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秀、张笑颉等与樊守林、彭光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张笑颉,张斯琦,樊守林,彭光华,左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申请执行人张笑颉。申请执行人张斯琦。被执行人樊守林。被执行人彭光华。被执行人左明琼。陈秀、张笑颉、张斯琦与樊守林、彭光华、左明琼生命权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樊守林、彭光华、左明琼支付赔偿款620308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守林,股东代码0107627321,所持证券简称亿帆鑫富,证券代号002019,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7,400股;所持证券简称湖南黄金,证券代号002155,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1,600股。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一并冻结。冻结股数以当天交易清算交收后的实际股数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善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