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毛红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异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22273360-5法定代表人:朱新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琦,勉县信用联社联盟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毛红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5日。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姜国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红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限毛红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元。逾期毛红军未履行。执行中,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姜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1年1月25日,姜国平在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分社贷款90000元。毛红军为该笔借款担保。逾期姜国平未履行还款义务、毛红军未履行担保义务。后姜国平外出下落不明。2012年9月,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将毛红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承担还本付息担保义务。本院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勉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判令毛红军承担前述义务。逾期毛红军未履行。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遂申请执行。执行中,姜国平对该借款无异议。且向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归还借款10000元。2016年3月2日,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姜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毛红军为姜国平借款提供担保,逾期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姜国平下落不明,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向毛红军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后,执行中毛红军未履行。姜国平对该借款无异议,并向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归还部分借款,故勉县农村信合作用联社提出追加姜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确保生效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姜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