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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与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执34号申请执行人: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BritishVirginIslands.(普通邮政信箱957号离岸注册中心罗德镇托托拉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委托代理人:杨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淼,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河。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华南国仲裁深裁(2016)D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相关行为、仲裁费320,0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恒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不予执行的异议申请,相关异议申请正在本院执行二庭的审查程序中。本院认为,因上述被执行人的相关异议申请正在本院执行二庭的审查程序之中,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华南国仲裁深裁(2016)D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被驳回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邓盛达审判员  赵海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