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美琴与高艳林、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琴,高艳林,高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133号原告王美琴,女,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高艳林,女,1977年7月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高保军,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琴与被告高艳林、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王美琴承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