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494号原告杨某某,女,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段柳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