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杜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杜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张兴华,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来芳,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兴华诉被告杜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对被告杜来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马书丽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