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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杜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杜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张兴华,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来芳,女,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兴华诉被告杜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对被告杜来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审 判 长  万 菲人民陪审员  马书丽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