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州市金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世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金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世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金海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亭,经理。被执行人张世一,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世一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提取其工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