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文彦与薛宗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彦,薛宗汉,陈文彦,薛宗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34-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彦,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薛宗汉,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彦与被执行人薛宗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薛宗汉偿还借款人民币18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薛宗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文彦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