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程方华诉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方华,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83号原告程方华,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汉虹,佳木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站前路220号。负责人谢明志,职务段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杰,该段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瑜,该段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程方华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该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的住所地为佳木斯市前进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车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