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万和与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常山)行政确认纠纷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行辖2号原告崔万和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常山)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此案涉及东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问题,且东辽县人民法院已审理此案两次,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本案应予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