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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万和与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常山)行政确认纠纷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行辖2号原告崔万和诉被告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常山)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此案涉及东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问题,且东辽县人民法院已审理此案两次,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本案应予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