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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广强与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强,钱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733号原告:魏广强,挖掘机驾驶员。被告: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广强诉被告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广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广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广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广强负担。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