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广强与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强,钱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733号原告:魏广强,挖掘机驾驶员。被告: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广强诉被告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广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广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广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广强负担。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