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解相国诉陈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相国,陈全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85号原告:解相国,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陈全进,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相国与被告陈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相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相国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祝明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