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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解相国诉陈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相国,陈全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85号原告:解相国,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陈全进,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相国与被告陈全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相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相国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祝明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