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智忠,江源源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智忠,江源源,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938号之一原告江智忠,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江源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史荣祖、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2号附1号2-2,组织机构代码20286353-3。法定代表人杨晓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思伦、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智忠、江源源与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两江春城项目销售中心,地处渝北区。结合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诉房屋为两江春城项目下房屋,故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渝北区。因此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