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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克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克杰,崔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克杰,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崔六柱,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克杰、崔六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克杰、崔六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克杰、崔六柱银行的存款955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