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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05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