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连龙申请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连龙,王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连龙,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珏,女,1974年6月6日出生。孙连龙因与王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连龙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审、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反诉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基本事实并未查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王珏未到庭参加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连龙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即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孙连龙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连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