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何太秋、周冬生与被执行人黎忠勇、黎良春、奉飞虎、申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秋,周冬生,黎忠勇,黎良春,奉飞虎,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何太秋,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周冬生,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黎忠勇,男,1960年2月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良春,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奉飞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申建华,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黎忠勇、黎良春、奉飞虎、申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四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为。现查明被执行人黎忠勇在XX物价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19×××60工资收入3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