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屈红杰与王耀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红杰,王耀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10号原告屈红杰,男,出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被告王耀辉,男,约40岁。原告屈红杰诉被告王耀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情况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红杰的起诉。原告所交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雨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