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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349号原告尹某某,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裁定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