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祖华与李祖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华,李祖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928-1号原告王祖华,男,生于1966年7月18日,汉族,住恩施市。被告李祖志,男,生于1979年8月21日,土家族,住恩施。原告王祖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告李祖志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祖志在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祖志在恩施立城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