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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3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小波与魏国妙、佘明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波,魏国妙,佘明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3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小波。被执行人魏国妙。被执行人佘明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魏国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宝马汽车一辆。2016年4月18日,竞买人严银锋以301000元最高价买受,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魏国妙所有的宝马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内容详见评报字(2015年)第02040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