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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谢飞与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林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888号原告谢飞,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琦,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林少华,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诉被告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谢飞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