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谢飞与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林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888号原告谢飞,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琦,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林少华,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诉被告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谢飞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