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龙与刘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刘赏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688号原告:高龙,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赏江,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龙诉被告刘赏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