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阳光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阳光,张建军,王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72-2号申请执行人:贾阳光,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委托代理人:陈猛进,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爱君,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阳光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阳光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给付借款本息236万元、诉讼费128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12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在银行有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银行存款23989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