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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登彪与叶怀奏、邵雪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登彪,叶怀奏,邵雪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327号原告:林登彪。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怀奏(曾用名叶怀凑)。被告:邵雪梅。原告林登彪与被告叶怀奏、邵雪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云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登彪的委托代理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怀奏、邵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登彪起诉称:原告林登彪应被告叶怀奏要求修理机器,截至2015年7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修理费117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邵雪梅与被告叶怀奏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后经催讨,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叶怀奏、邵雪梅共同偿还原告修理费117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登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用于证明被告主体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叶怀奏、邵雪梅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林登彪应被告叶怀奏要求修理机器,截至2015年7月3日,被告叶怀奏共欠原告修理费117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叶怀奏、邵雪梅于1996年4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怀奏之间修理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怀奏欠原告修理款11780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叶怀奏支付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然以被告叶怀奏的名义发生并出具欠条,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邵雪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叶怀奏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叶怀奏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林登彪要求被告邵雪梅共同偿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叶怀奏、邵雪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登彪修理款117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78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叶怀奏、邵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云县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春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