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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义明与汪正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义明,汪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57-1号申请执行人:吴义明,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正胜,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汪正胜的银行存款215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