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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石军与张万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军,张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石军,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万生,男,1947年5月11日生,汉族。李石军申请执行张万生侵权一案,本院根据李石军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万生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胡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