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闫玉环与宝音苏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环,宝音苏古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7民初271号原告闫玉环,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宝音苏古拉,别名聚宝,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环诉被告宝音苏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玉环未出庭参加诉讼,故已视为其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玉环无正当理由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闫玉环负担2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菏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