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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东阳、陈树丰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阳,陈树丰,石家庄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陈东阳。申请执行人陈树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向东,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东阳、陈树丰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东阳、陈树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4)承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再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