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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则玲、XX章与谢小波、诸建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则玲,XX章,谢小波,诸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387-1号申请执行人:赵则玲。申请执行人:XX章。被执行人:谢小波。被执行人:诸建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小波、诸建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香格里13幢501室房产及13幢001号车库(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10011139、110011140,湖土国用(2009)字第1-9981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