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号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号308号原告房某某,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诗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