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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民初号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号308号原告房某某,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房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诗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