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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景励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王晓峰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景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王晓峰,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励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峰。被执行人蔡军。原告上海景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源天忻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晓峰、被告蔡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景励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军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XXX弄XXX号及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小区1幢336号302室的两套房地产;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军名下开设于建设银行上海奉浦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