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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夏建英与吴旭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英,吴旭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第2754号原告:夏建英。被告:吴旭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英与被告吴旭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建英负担。审 判 员 徐鸣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