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59号原告闫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岳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廉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