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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术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75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赵术珍。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赵术珍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