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宋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457号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0380869F。负责人戴艳,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萍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宋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