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940号申请保全人(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住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水洞子腾飞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422633-9。法定代表人杨银郁。被保全人(被告)陈平,男,生于1969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陈平持有的四川泸州腾飞公司的4.41%的股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申请保全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叙永镇西外街K2-3Z幢楼1-18、1-19的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陈平持有的四川泸州腾飞公司的4.41%的股权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二、对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叙永镇西外街K2-3Z幢楼1-18(房权证号:泸市房权证叙永县字第××号)、1-19(房权证号:泸市房权证叙永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方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