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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蒋桂英与刘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英,刘鹏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135号原告蒋桂英,女,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是×××6641。被告刘鹏飞,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是×××4851。原告蒋桂英诉被告刘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尤中琴、人民陪审员赵春瑞、人民陪审员利见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鹏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桂英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在同丰地产订立东莞市樟木头帝豪花园帝泰2A单位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原告支付被告押金10000元,被告自行偿还银行贷款解押房产,且于2015年6月22日为限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到期违约,至今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偿还押金和赔偿金。2015年10月27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来到帝泰2A单位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从法院执法人员那里了解到,被告拖欠银行房贷被起诉,法院已经于10月27日强制执行查封拍卖。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押金10000元和违约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意思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被告刘鹏飞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原告蒋桂英和被告刘鹏飞、案外人刘小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蒋桂英向刘鹏飞购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帝豪花园帝泰阁二楼A室的房屋,该房产的成交价为人民币40万元,定金人民币10000元。双方第九条第2款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照合同条款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买方,则卖方必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当日,蒋桂英向被告刘鹏飞支付了10000元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列诉求。另查明,刘鹏飞和刘小芳已经于2014年7月9日在本院调解离婚,二人已约定东莞市樟木头镇帝豪花园帝泰阁二楼A室(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归被告刘鹏飞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刘鹏飞负责偿还。原告当庭表示并不要求案外人刘小芳承担责任。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收款收据、(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由于被告刘鹏飞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刘鹏飞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证据显示,原告已经缴纳的定金数额为10000元,被告刘鹏飞依法应当返还原告20000元。据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蒋桂英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刘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尤中琴人民陪审员  赵春瑞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楚妍书 记 员  郑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