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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希中与张少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中,张少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942号原告:李希中,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少典,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希中与被告张少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希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为1570元,由原告李希中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