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盛礼与黄日荣、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礼,黄日荣,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良村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535号原告陈盛礼,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黄日荣,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玉林市苗园路***号。代码证号:20042201-3号。法定代表人吴家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大裕、张勇,该公司职员。被告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良村小学。法定代表人杨倍明,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盛礼与被告黄日荣、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良村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盛礼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盛礼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盛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是222元,由原告陈盛礼负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