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美均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49号罪犯李美均,男,1988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鲤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113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其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美均于2009年3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美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4.4分;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美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