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太杰与陈岳钟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24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杰,陈岳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张太杰,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林宗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萃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岳钟,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张太杰诉被告陈岳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成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太杰的委托代理人林宗焰、郑萃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岳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短缺,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63680元,后来偿还了部分。2015年10月22日,被告确认还欠原告51348元,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11月1日前。上述借款发生后,到约定归还日期,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逃避债务,致使原告已到期的���款不能实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1348元;2、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暂计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陈岳钟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的证据:1、借条1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2、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4张,证明原告出借款项的情况。被告陈岳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63680元,后来偿还了部分。2015年10月22���,被告确认还欠原告51348元,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2015年11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经追收无果,遂于2016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陈岳钟欠原告张太杰借款51348元,有借条1张、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4张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岳钟定2015年11月1日前归还借款51348元,现被告陈岳钟逾期不还款,原告张太杰要求被告陈岳钟归还借款本金5134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岳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岳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51348元给原告张太杰;二、被告陈岳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给原告张太杰,利息以51348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陈岳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提出的上诉请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晓敏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