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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聊城百货公司与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百货公司,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80号原告山东省聊城百货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广明,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时书东,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玉祥,该单位党总支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孟昭诗,聊城市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聊城百货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因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记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