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陈国安与洪子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安,洪子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725号原告陈国安。被告洪子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安诉被告洪子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陈国安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