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国华(齐齐哈尔市)风电有限公司,李青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李青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四街。法定代表人史颖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山,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上诉人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青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春良审 判 员 戚丽英代理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子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