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7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安仁镇。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朝邑镇。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百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阔